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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缺陷汽车召回重在执行力

汽车 召回 执行力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征求公众意见。该《意见稿》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务院法规,清晰明确了缺陷汽车召回的立法目的、定位、相关各方责任和程序等,填补了国内汽车召回的空白,改变了过去找不到责任方的尴尬局面。

有关专家表示,随着普及率日益增长,汽车已经成为与普通消费者息息相关的商品;而汽车的质量缺陷,不仅使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受到损害,还威胁到驾驶员、乘客的生命安全。所以,对汽车产品的召回行为进行规范,不仅十分必要,而且非常重要。

据了解,中国于2004年10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汽车召回制度,但是由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海关总署、商务部四个部门联合制定发布的,属于部门规章,不仅法律地位过低、召回对象过窄、处罚机制不健全、处罚力度过轻、对汽车生产厂商法律威慑力有限等,而且在事实上也造成了消费者维权困难。

 “出台新的条例,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明确厂商的责任与义务等。同时,把原先的行业规定上升为国务院条例,也更加体现了其重要性。”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汽车行业研究员铁志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从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制度缺陷来看,我们认为此次汽车召回制度有三个改进。”中投顾问交通行业研究员申正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法规的针对性更加明显,更加适应于中国汽车市场;其二,法规的现实意义或者说规定门槛更加实效化,外资在华召回制度将与国际同步;其三,消费者权益保护将得到大幅提升,消费者在法规中的主导地位得到体现。

业内人士称,《意见稿》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国内汽车市场上存在的法律与制度空白。

但申正远也指出:“中国汽车消费市场存在弊端,其根本原因是中国的消费环境缺乏诚信导向,以及行政监督力度较为乏力。”他表示,完善法制规定固然是关键步骤,但是后期政府应当在整体消费环境、适时督导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规范,以此来保证汽车消费市场的整体稳定。

“《意见稿》的出台很重要,但是落实更重要,只有落实、监管到位,才能打开汽车召回在中国的尴尬局面。”铁志海表示,希望有关部门可以多方借鉴与论证,逐渐完善汽车消费市场;同时加快缩小与发达国家的差距,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文章来源:中国产经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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