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车辆优先权法规仍缺操作性
2012-12-25 0:00:00字号:大 中 小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但在实际操作中,条文仍需细化。法律只规定“应当”让行,属道德范畴,不具强制性因而缺乏可操作性。
具体如何让行?不让会受何惩罚?避让导致违章能否免责?都缺乏细则。
条文中提到的“阻碍”又该如何界定?有关部门应尽快公布各种路况下社会车辆的具体避让方法;加强执法力度,提高处罚上限;并对“阻碍”行为做出明确解释。
无论是惩罚不作为,还是撤销违章,都需要加强取证。借鉴国外经验,可在特种车辆上加装摄录设备,结合道路上的摄像头,既能充分搜集违法证据,又可监督一些假借特种车辆之名滥用特权的行为。
此外,应将避让特种车辆列入驾校培训考核科目,让更多司机熟练掌握让行规则和技术。同时尽可能增加应急中心、特种车辆的分布网点,减少出勤距离,缩短救援时间。
文章来源:新民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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