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顺福昌因业务纠纷成被告
1月12日,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裁定书。
原告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被告为潍坊顺福昌橡塑有限公司。
瑞泽重工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退回被告货值406979.9元的不合格轮胎,返还原告货款406979.9元。
据了解,自2011年起,原、被告双方一直有买卖轮胎的业务,并签订了采购合同。
合同约定,因产品质量问题,卖方接通知后应及时维修,并赔偿买方损失。
但原告认为,轮胎出现质量问题时,被告一直怠于进行维修或做其他处理。
为此,原告只能自行处理,为其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
原告称,为了减少库存占地压力,他们将部分不合格轮胎,低价处理给第三方。
截至2020年12月17日,原库存价值3120000元的轮胎,仅剩下406979.9元。
被告对此外的轮胎,不再主张退回和返还货款。
因此,瑞泽重工把顺福昌橡塑告上法庭。
据悉,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16年5月13日向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由于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已先行立案,2016年8月23日,茌平区法院将此案移送至寿光市人民法院审理。
2017年11月30日,原告又以同一事实、同一案由,向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
因原告在寿光法院未撤销案件,茌平区法院于2018年1月30日,驳回原告的起诉。
2018年4月8日,原告不服,上诉至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此案审查过程中,茌平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仍未能提交任何证据,证明2016年移交寿光法院的案件已经审结。
原告的此次起诉属于重复起诉,因此再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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