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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实施在即 被指先天不足

汽车 三包 消法

“汽车三包”正式施行进入了倒计时,然而从年初到现在,消费者和媒体的声音却几乎呈现一边倒的态势,“经销商抬高车价”、“退车几乎没有可能”、“故障零部件如何鉴定”、“维修车重新进入流通市场”等质疑喧嚣尘上。

日前,由广州消费者委员会主办的“在路上·汽车消费大家谈”论坛上,各方专家除了对全新的“六感购车体验”进行了解读,同时也把目光对准了“汽车三包”的争议问题。

汽车三包与“消法”相抵触

相关网站发布的《2013年上半年汽车投诉报告》显示,今年上半年,“要求赔偿”的车主投诉占比居首,达到38.45%,超过“要求维修”的诉求。由于《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简称“汽车三包”)施行的日渐临近,消费者对“赔”有了更加强烈的诉求。然而,广州消费者委员会投诉部主任王月告诉记者:“‘汽车三包’的某些条款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相抵触的。”

王月说,“汽车三包”中规定“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累计超35日,或因同一质量问题修理超5次的,由销售者负责更换”。然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并没有提及零部件需要维修多少次才能退换的条款,这一规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只和车企常年探讨,而没有消费者协会的参与就出台‘汽车三包’政策,这是国家质检总局的一种失误,‘汽车三包’先天存在不足。”广州工商局的陈军梅告诉记者,目前“汽车三包”规定中,所涉及的仍多是车辆维修、退换等“框架性”条例,对于消费者的“赔偿诉求”,“三包”并未过多涉及。

同时,在新政策配套措施中,曾经列入退换范围的电器控制系统、润滑系统、冷冻系统、燃油供给系统等,均被排除在退、换行列之外,且对于电动车产品的“三包”也无明确规定。“从目前出台的规定来看,‘汽车三包’对消费者不利。如果不出台更为详尽的细则对模糊地带进行明确界定,这个政策真的没办法推行。”陈军梅说道。

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郭元春说,即将施行的“汽车三包”只是国家质监部门制定的法规,如果消费者与车企打官司,法规只能作为审判参考,效力不大。建议我国政府出台《汽车消费法》,法律条款可以作为审判依据,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有更强大的法律效力。“美国保障汽车买主的《柠檬法》可以作为成功案例供我们参考。”

概念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发布的“汽车三包”配套文件中提出,针对消费者举证难、鉴定难的问题,各地质监等部门将从民间遴选专家组建专家库。然而几天后,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主任公开表明“专家名单不公开”,再度引发争议。

国家质检总局称,名单保密是为了确保技术咨询专家在开展“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工作中不受来自各方的影响,同时出于对专家个人隐私的保护。但消费者的心中却画了一个问号:“连是谁给我鉴定车的知情权都没有,这检测结果怎么让人信服?”专家库的技术人员多出自整车设计、制造及售后维修领域,他们多与汽车厂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这层关系甩不开的话,其做出的鉴定很难让人信服。

“事实上,专家库的成立主要以调解意见为主,他们可以为“三包”问题的鉴定程序提出意见,也能就技术问题达成一个专家意见,但这并不是最终鉴定,所以消费者在举证中耗费的时间成本和经济成本仍难把握。”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蒋苏华说。

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副秘书长闫建来对记者说:“在当前质监部门汽车鉴定设施不完善、鉴定队伍力量不足的前提下,成立专家库是无奈的选择。”从长远来讲,整个汽车市场的完善靠的应该是社会信誉体系的建立、汽车企业的良性竞争。强制性的“三包”法规只是汽车产品质量要求的起点,即将实行的“三包”标准已经比较尽职地明确了汽车产品质量的“最低标准”。而中国汽车整体质量及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还有赖于更多、更完善、更专业、更权威的第三方评价体系。“相比于实际的操作意义,汽车‘三包’的概念意义更为重要。政策的制定、媒体的强烈关注,对于消费者而言也是一种维权意识的启蒙。”

文章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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