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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不胜防 新胎也“过期”!

据了解,轮胎质保期长期以来一直没有受到关注,消费者几乎都没有享受过质保期的各种理赔权利。

轮胎质保期的“秘密”

也许大家都只留意过汽车的质保期,却完全不知道轮胎也有质保期。一旦遇到轮胎磨损,很多车主的第一想法是换掉而不是善用质保期进行免费更换。也许是因为消费者的“忽视”,轮胎企业对“质保期”的规定也不甚“严格”。

分分钟买到过期轮胎

3月底,28个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联合对米其林、普利司通、固特异、锦湖、邓禄普、韩泰、优科豪马、马牌、倍耐力、固铂、佳通、东洋12个独资或合资轮胎品牌开展了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大型调查。

调查发现,市场上排名靠前的企业,不仅质保期长短不一,不少轮胎的质保和理赔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最短3年,最长5年。也就是说,如果库存时间短,则消费者享受到的质保期限长;反之,则消费者能够享受到的质保期就会相应被缩短。当一条库存两年多的轮胎被消费者买走,消费者几乎没法享受质保期内的各种理赔权利。

建议

质保期应以产品出售日期开始计算,或企业向消费者提供两种起始时间不同的质保期,供消费者自行选择有利于其自身的计算方式。

“国标”规定

商务部于2009年发布的国家推荐性标准SB/T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规定:“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消费者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对轮胎的理赔期规定为:“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3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同时规定,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

汽车“三包”规定:易损耗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使用不当”成挡箭牌

在实际使用中,轮胎一旦出现问题,一些厂商总是将“使用不当”作为规避法律责任的挡箭牌。究竟是消费者使用不当,还是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究竟由谁来鉴定责任的归属,这成为消费纠纷的争议焦点。

目前,大部分轮胎企业对非质量问题补偿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少数轮胎生产企业开始采取非质量问题补偿政策。如锦湖去年推出VIP产品保障服务和特别保障服务:对于指定轮胎因道路问题导致的损伤,以及因撞击导致的轮胎鼓包予以有条件的免费更换补偿政策。


“国标”规定

作为行规的《管理办法》列出了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甚至将“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原本可能是汽车厂商的责任也划归其中,明确“因使用不当引起轮胎早期损坏,并由此造成人身、财产的,制造方(或销售方)不承担责任,有权拒绝使用方的赔偿要求”。

建议

引入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

磨损理赔:差之毫厘 所费不菲 

关于汽车轮胎在质保期内的理赔标准,调查显示,目前个别轮胎企业执行磨损超过1.6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锦湖、韩泰、固铂三个轮胎品牌按照《理赔要求》执行磨损超过2.0mm收取磨损费的规定;邓禄普和马牌则是在剩余花纹高于1.6mm的情况下,选择了向消费者全赔,不收取磨损费。磨损超过1.6mm和超过2.0mm,虽然两者只相差0.4mm,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

建议

理赔标准方面低于有关国家标准,否则将明显有利于轮胎企业。 

“国标”规定

使用方在购买轮胎后未使用前,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按照国家有关“三包”规定执行退、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2mm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调换轮胎;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使用后,轮胎花纹磨耗一般超过2mm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如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应按花纹磨损情况有偿进行理赔。

文章来源:广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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