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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轮胎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

8月17日,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对《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除国家、省重大项目及其配套项目明确不需要置换的外,轮胎、氯碱、氮肥建设项目应进行产能置换。

其中,子午线轮胎外胎产能折算比例,按照1.05:1置换;其他轮胎产能,按照1.2:1置换。

产能置换可以在企业自身或企业之间进行。

参与置换的产能,应是合法合规的实际产能。

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政府补助的退出产能,均不得用于产能置换;已置换的产能不得重复使用。

轮胎产能的计算方法,按照混炼胶加工能力或硫化能力核算。

《征求意见稿》要求,用于建设项目置换的产能,在建设项目投产前必须停产,并在建设项目投产之日起半年内拆除生产装置。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从2019年11月开始,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于先后针对烧碱、轮胎等行业产能置换,起草了实施办法。

他们多次组织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召开专题座谈会,征求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了《山东省轮胎氯碱化肥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今年7月中旬,其又收到一些修改意见,并对《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根据时间表,该《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为8月18日至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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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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