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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轮胎工盗窃东家轮胎获刑

近日,广西马山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盗窃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

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有期徒刑8个月、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韦某书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014年上半年,王某章、蓝某山先后受雇于田某经营的贸易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王某章负责修补及装换汽车轮胎,蓝某山负责驾驶货车运输货物。

同年8月,王某章、蓝某山经合谋,决定共同盗窃公司的轮胎,卖给当地一家补胎店的老板韦某书,从中牟取利益。

韦某书在明知轮胎系王某章、蓝某山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予以收购。

2015年3月4日,王某章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盗窃轮胎及钢圈的事实。

同日,蓝某山在上述贸易物流运输公司被公安民警拘传。同月24日,韦某书在上述“陆川补胎店”被公安民警拘传。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章、蓝某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被告人韦某书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在共同盗窃犯罪活动中,王某章、蓝某山事前共谋,积极参与,均起主要作用,均为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王某章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蓝某山、韦某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案发后,王某章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11128元。

文章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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