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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公司不按协议提供轮胎遭处罚

据广西贵港市工商局消息,前不久,该局执法人员处理一起轮胎贸易纠纷案件。

李先生在贵港市某汽车贸易公司交付40000元定金,购买两辆山东平板后翻三轴自卸挂车,并签订购车协议、上牌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了安装的配件、配件的型号、上牌事宜等。

当李先生去上牌时,发现车辆所配轮胎不是合同中规定的1200R-20钢丝胎,而是另一品牌的轮胎。

李先生前往这家公司与负责人进行协商,希望其按照协议规定更换轮胎,或补回轮胎差价。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冯某拒绝和解。

李先生随后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索赔。

执法人员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组织双方调解。

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冯某承认,其提供的轮胎不是合同规定产品,同意赔偿李先生12000元。李先生对调解感到满意。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工商执法人员认为,这家汽车贸易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经营行为,给予该公司4000元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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