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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店主为轮胎充气遭毁容

案情回放:轮胎充气遭毁容

俞某有一辆拖拉机,平时出故障时,经常到同村包某家经营的汽车修理店维修。

2015年5月1日傍晚,俞某的拖拉机因轮胎胎压不足,前往包某家的修理店充气。

(图片与文章内容无关)

就在包某为轮胎充气时,不幸发生了:轮胎的固定圈意外弹出,砸在包某脸上,造成包某下巴脱落、牙齿碎裂。

此外,由于冲击力的作用,包某的面部、膝盖和手臂也有多处损伤。

由于事发突然,加上包某伤势较重,在场人员来不及报警,也未固定相关证据,即送包某到医院治疗。

后包某辗转省、市级多家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20余万元,治疗后伤势虽基本愈合,但容貌却较难复原了。

事发后,包某多次去俞某家索要赔偿。索赔无果后,还叫家属损坏了俞某家中的部分财物,双方矛盾升级。

调解结果:双方均有责任

法庭调解中,双方各执一词,互相认为错不在己。

经过调查核实,调解人员认为:俞某一方不能以包某家属损坏其家中财物,就将事故责任抵消。

作为车辆所有人兼实际使用人,按照法律,俞某对车辆致人损伤负有不可推脱的责任,依法依理都应赔偿包某的相关损失。

而包某一方,作为修理店店主,平时经常参与车辆维修工作,理应具备一定的操作技能与危险预见性。

此次给轮胎充气的过程,包某没有进行必要的预检,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最终,经过两天协商,双方终于达成协议:俞某一次性赔偿给包某人民币5万元,双方不再因此事发生其他交涉。

法条延伸:物件致人损害需赔偿

首先,依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虽然俞某的拖拉机购买了交强险,但案件发生在维修店,而不是道路上,因此不属于交强险理赔范围。

其次,由于事发时情况紧急,双方均未报警,也未保存相关证据,这给双方的责任认定带来困难。

依照《侵权责任法》规定,物件致人损害,由所有人或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俞某作为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缺乏对车辆应有的日常维护,应当承担责任。

包某作为汽车维修店店主,平时经常参与汽车维修,具有一定的操作技能,对于事故应当具有一定的预见性,所以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

最终,双方均应承担此次事故的相应责任。

文章来源:绍兴县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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