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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经销商跨区销售罚款是否违法

轮胎经销商因“跨区域销售”被罚款18.32万元,并因此被扣除季度奖励金5.21万元。

9月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一项裁决,涉及轮胎经销商跨区域销售问题。

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当事双方,为张家口同创商贸有限公司、普利司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据悉,同创商贸是普利司通轮胎的代理商,因“跨区域销售”被罚款18.32万元,并因此被扣除季度奖励金5.21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创商贸认为,《经销合同书》中的“限定销售区域”条款,是普利司通利用优势地位,强势限定销售区域并固定销售价格,违反了《反垄断法》,应属无效条款。

普利司通辩称,其区域销售模式不符合《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条件。根据双方约定,同创商贸确实存在跨区销售的违约情形,普利司通也出具了扣除违约金的通知,且已过了双方约定的30天异议期,扣除违约金有依据且合理合法。

此案争议焦点在于,轮胎经销商跨区销售罚款是否违法。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署的《关于销售区域补充协议》有效,基于同创商贸确认其跨越区域销售的事实,故普利司通扣除奖金和罚款,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罚款情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同创商贸主张普利司通限定销售区域系垄断行为,并无充分的法律依据。

据轮胎世界网了解,当前,轮胎行业的代理、经销模式,仍以地域划分为主。经销商串货的“违约”行为,十分普遍。各大厂家也会有各自的处罚措施。

有行业人士表示,从此案的判决来看,轮胎经销商们还是小心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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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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