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客户”组团诈骗上亿元轮胎
近日,经山东省寿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犯罪团伙刘飞、代俊超、郑天雨有期徒刑14年至5年,各并处100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罚金。
该团伙其他成员董正强、范德均、王勇,也分别被判处3年至6年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大客户”从天而降
2012年12月的一天,潍坊市某橡塑有限公司分管湖北十堰片区的副总经理郭某,正在为如何打开十堰轮胎市场而苦恼。
这时,他认识了自称十堰市聚广工贸有限公司经理的刘飞。
刘飞告诉郭某,他的公司给国内某大型汽车公司做代理,需要大量的轮胎和钢圈,并当场提供了那家公司的质量要求文件书。
听刘飞说得有根有据,着急做笔“大买卖”的郭某,在没有进行全面考察的情况下,就代表公司与刘飞签订了轮胎供需合同。
依据合同规定,潍坊这家公司先后将价值2700余万元的轮胎、560万元的钢圈,发到刘飞指定的仓库。
而到了合同约定的40天付款期限,刘飞却没有将货款打到约定账户上。郭某催要,刘飞一拖再拖。
为了稳住郭某,刘飞让在十堰做高利贷生意的董正强拿出400万元,代其支付给郭某,并把骗来的轮胎、钢圈拉到董正强、王勇(做高利贷生意)的仓库里。
董正强将轮胎和钢圈交给做汽车生意的范德均低价处理,获益2000万元。
收到部分货款后,郭某打消了顾虑,又继续与刘飞做起生意。
由于一直没能付清货款,刘飞不得不另想办法转移郭某视线。
他与承包着一条汽车生产线的代俊超合谋,以合作组装汽车为幌子,诱骗郭某投资600多万元,租来厂房,生产了200多根车桥。
结果,这些车桥都被用在代俊超自己的生产线上,货款也被刘飞和代俊超侵吞。
2013年7月的一天,刘飞伪造了一份某大型汽车有限公司的采购合同交给郭某,加盖伪造的公章,并伪造出相关的计划书、仓库入库单和记账凭证。
更夸张的是,刘飞还高薪聘请曾担任过该公司下属某分公司书记、已经退休的郑天雨出面,一起诈骗郭某。
就这样,刘飞利用上述手段,打消了郭某的一切顾虑,使潍坊公司又陆续将3.7万多条轮胎和2.3万多只钢圈发给刘飞,总价值7100余万元。
这些货照例由董正强处理。
欠高利贷变诈骗“傀儡”
其实,诈骗郭某并非是刘飞第一次作案。
早在2004年,刘飞就诈骗代俊超400万元。代俊超报警后,刘飞被十堰市法院判刑4年。
刘飞于2007年刑满释放后,代俊超向他要钱,刘飞就以帮其盖厂房来抵债。殊不知,盖厂房的300余万元,全都是刘飞向董正强和王勇借的高利贷。
2009年春节后的一天,负债的刘飞选择跑路,被董、王二人抓住。威胁之下,刘飞答应去骗货,然后拿货抵债。
在董、王、代三人的“运作”下,刘飞成立了十堰聚广工贸有限公司,自称总经理。
为防止他逃跑,王勇假扮随从兼司机,给刘飞“贴身服务”。从此,刘飞便打着公司的招牌,以董正强等人做后盾,开始大肆骗货。
2010年10月至2011年9月,刘飞以支付少量货款便执行合同的方式,诈骗河南焦作某公司总价值7000余万元的轮胎和钢圈。
2012 年7月,刘飞诈骗山东省蓬莱市汽车厂的车桥,价值1800余万元。
这些诈骗所需的前期资金,都是董正强等人提供的,诈骗来的物资也全部进了董正强等人的腰包。
正是从这样的“组团”诈骗中尝到甜头,刘飞等人又将黑手伸向了潍坊公司的郭某。
2014年8月,寿光市公安局在十堰市公安局的协助下,一举抓获董正强、王勇、郑天雨、范德均和代俊超。8月19日,刘飞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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