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代表状告恒宇科技
12月18日,山东省广饶市人民法院发布一份民事裁决书。
裁决书显示,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因破产债权确认纠纷,被告上法庭。
原告工程方代理人张某,对该公司提出诉讼,请求法院确认优先受偿权。
此次涉案的受偿范围,都是其为恒宇承建工程破产清算后的款项。
据了解,2011年至2017年期间,张某陆续与这家公司签订了1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规定,张某为恒宇公司进行施工,收取相应的工程款。
张某提交的材料显示,这11份工程合同中,每次都有未结款项。
截至案件审理期间,恒宇科技共拖欠张某工程款总额834万余元。
2018年7月2日,恒宇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法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
此后,该公司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清算中,对这笔欠款至今未予处理。
庭审中,张某明确对小额欠款部分不再主张,只索要所欠工程款的大头。
恒宇科技辩称,张某申报债权时间已超优先权期限,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
且张某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其在申报债权时并未主张优先受偿权。
经审议,法院认为,恒宇公司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其向张某明确告知其行使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张某向委托人发送要求优先受偿权的意见后,管理方也一直未予以书面答复。
综上,法院确认张某的此次起诉未超过法定时效。
最终,法院裁定,被告山东恒宇科技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张某工程款834万余元债权,在涉案工程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价款限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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