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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海关解读进出口稽查条例

近日,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及其配套制度施行近一年以来,企业提出的各类问题,山东省海关方面作出全面解答。

企业负担减轻

2016年10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明确了海关稽查对象,即全部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实际收发货人。

新《稽查条例》第八条规定,会计制度健全,能够通过计算机正确、完整地记账、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其计算机储存和输出的会计记录,视同会计资料。

这意味着,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具有相同法律效力,企业在打印、保管上的负担得到减轻。

此外,海关进行稽查时,企业可以委托会计、税务等方面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给出专业结论。

这些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同时,一旦企业被发现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反保密约定等行为,将被剥夺委托专业机构的资格。

实施主动披露制度

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主动向海关提交书面报告,披露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认定其主动披露。  

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企业,海关将对其从轻、减轻或免去处罚,企业补缴税款后,可以减免滞纳金。

不被认定为主动披露的情形,包括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

此外,企业需履行依法接受海关稽查、如实反应情况、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义务。

企业违法成本提高

条例对企业违法行为作出了详细界定,并制定一系列处罚措施。

企业的违法行为,包括向海关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重要事实;

拒绝、拖延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以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因违法事实受到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企业,将被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对责任人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行为构成犯罪的,海关方面会联合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未按照规定编制或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资料的企业,将被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海关将撤销其报关注册登记,并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对海关稽查及后续处理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企业有依法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诉讼的权利。

轮胎世界网了解到,自稽查条例施行以来,已有多家轮胎、橡胶企业,在开展进出口业务过程中受到处罚。

对此,有业内人士表示,企业应紧跟政策走向,对其员工加强条例、法规方面的培训,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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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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