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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业商业贿赂案存在三个特点

上海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轮胎行业发起的反商业贿赂风暴,得到国家工商总局的支持,目前尚未终结,个中实情也扑朔迷离。

但从公开的信息中,除有10个国际知名轮胎企业卷入其中外,还可看出其他端倪。

一是轮胎企业的行贿对象涉及全国多省。

在工商机关已对外公示的邓禄普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件行政处罚书中,可以看到,邓禄普轮胎公司贿赂的对象,为浙江宁波、温州,江苏盐成、苏州、常州、南通、无锡,四川成都,湖北武汉以及重庆等地的12家代理公司。

这12家代理公司分布在5个省市,可见轮胎企业的行贿对象在地域上分布之广。

二是轮胎企业商业贿赂的方式多样。

据了解,在轮胎企业商业贿赂系列案中,倍耐力是比较典型的。

为了增强经销商的忠诚度,促进轮胎销售,倍耐力有关公司于2012年开始实施“倍耐力零售网络发展计划”。

这个计划的主要内容是,将经销商销售不同规格倍耐力轮胎的数量,换算成销售积分,经销商可以使用积分换取财物。

目前,倍耐力相关案件已进入调查终结阶段,预计案件罚没款在200万元以上。

相比之下,邓禄普走的是“促销费用”。

工商机关查明,2013年7月至2015年3月,为了提高“邓禄普”品牌轮胎的销量,拓展市场,邓禄普轮胎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代理商协商约定,在原合同之外,通过开具苹果电脑、苹果手机、轮胎设备(千斤顶、定位仪、拆胎机、钢圈等),汽车用品(机油、防冻液、气囊等)等费用发票的形式,采用钱款和实物向上述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

在此期间,当事人累计向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人民币4491860元,获取“邓禄普”品牌轮胎销售业务量营业额总计83215087.69元(不含增值税),扣除轮胎采购成本、企业所得税及其他附加税费,邓禄普公司违法所得总计3812802.24元。

三是轮胎企业行贿对象多是单位而非个人。

不管是倍耐力的“积分换物”,还是邓禄普的“促销费用”,收受财物的,都是经销商或者代理商以单位名义“笑纳”,尚未见到认定是业务员收受钱物的案例。

商业贿赂的实质,是行贿方在正当交易之外,通过不正当地给付受贿方财物,获得更大的利益回报。

邓禄普公司通过向代理商支付不正当的“促销费用”,获取销售业务量,获得大量违法所得,显然是得大于失。

双方的行为,是以损害公平有序的轮胎市场交易秩序为代价的财物给付与收受行为,其目的意在谋取轮胎供应链的竞争优势。

邓禄普公司向代理商支付“促销费用”,从主观方面来说,其目的是为了提高“邓禄普”品牌轮胎的销量,拓展市场占有份额。

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当事人以“促销费用”的名义,采取钱款和实物引诱的方式,使得“邓禄普”品牌轮胎销量增加,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获取交易的机会。

这种排挤不是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配套服务的提升、更为合理的产品定价等正常的市场竞争手段实施的,而是在正常的商品货款之外给付财物收买对方单位,且金额较大,足以对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产生实质影响,损害其他没有额外利益输送经营主体的利益。

文章来源:搜狐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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