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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轮胎必须获得CCC认证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14日,江苏常熟一代理公司向常熟检验检疫局代理报检某公司进口的一批充气子午线轮胎,HS编码为4011100010,系德国固特异邓禄普轮胎有限公司的产品,共两个规格,数量1082条,总价125826.98欧元。1月27日,常熟局在现场检验过程中发现,该批货物中规格为255/45R18 99Y SP SPORT 01 MO的轮胎,数量986条,为已获《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产品,但产品上无强制性产品认证CCC标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月18日,常熟局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对该批进口轮胎依法作了退运处理。

[案例分析]

CCC认证即是“中国强制认证”。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CCC认证是需要企业提出申请的,是国内外企业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的一个必须条件。

轮胎产品是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产品。经调查了解,该公司并非第一次从德国进口该规格轮胎,之前均加贴有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CCC标志并通过验证;这次经该公司与发货人联系确认,此次是发货疏忽,将欧洲市场销售的该规格轮胎误发往中国。

[案例启示]

近年来,中国企业通过全球化采购国外技术领先的核心部件装备、原材料等,再利用本土劳动力成本的优势生产商品,已成为企业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为此,检验检疫部门提醒相关企业:在国外市场采购装配国外核心部件和原材料时,要充分了解中国的法律法规,特别是在进口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前一定要加强和发货方的联系沟通,获取相应产品3C证书和技术资料,并且要求对方在发货前加贴CCC标志和仔细核对好发货批次,对产品归类识别不清的,可及时向检验检疫部门咨询,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24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实施认证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28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它经营活动中使用。”

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5条“凡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4、2001年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33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5、2002年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公告第60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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