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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店主被判禁止从事销售业务

近日,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车轮大盗案”进行一审宣判。

轮胎世界网获悉,此案中的四名“车轮大盗”,分别获刑10个月至7年不等。

 

2017年12月以来,被告人李某、刘某某、王某某,伙同朱某某(在逃)等人,在保定市、高阳县、雄县、河间市、献县、任丘市、霸州市、肃宁县等地,多次盗窃车轮。

为便于销赃,他们将盗窃来的车轮,送至被告人白某某的轮胎店进行加工。

 

被告人白某某在明知这些车轮是盗窃所得之后,仍将轮胎和轮毂进行分离,收取加工费。

法院经审理判决,白某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内,其不得从事轮胎的维修、销售活动。

此外,除盗窃轮胎以外,被告人李某还涉嫌非法持有毒品、寻衅滋事,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罚款15万元。

被告人刘某某和王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

(本文由轮胎世界网整理,转载请注明来源:轮胎世界网。内容和图片来自高阳县人民法院)

文章来源:轮胎世界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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