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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召回管理范畴

汽车召回,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情。日前,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汽车召回实施过程中对生产企业的责任和义务进一步明确,更首次将零部件生产者一并列入召回管理规定中。

2004年10月,第一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正式实施。长达十年的时间,历经几轮完善和升级的汽车召回制度,正在越发深刻地影响着汽车业的发展。对于消费者来说,这一次的升级,或许是一件好事情。

零部件企业首次进入召回管理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此前《条例》中对于缺陷调查方面“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的规定,在《实施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中,调整为“质检总局和受委托的省级质监部门开展缺陷调查,可以进入生产者、经营者、零部件生产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至此,汽车零部件企业首次进入汽车召回管理范畴之中。

“整车是由汽车零部件组成的,整车出现缺陷及质量问题,绝大部分原因是由于汽车零部件问题导致的。把零部件企业纳入到汽车召回管理条例中,是从根源上找原因,促使零部件生产厂家更重视产品的安全性和一致性。”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郝庆丰告诉记者,《实施办法》与《条例》相比,在缺陷产品调查的职能部门和调查对象上都进行了范围上的放开后,汽车召回制度落实起来将更加顺畅。

这次发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零部件生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不配合缺陷调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同样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初显效果

尽管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差距,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已经开始显现出积极效应。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最新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9月30日,十年来我国已实施汽车召回793次,共1688.5万辆。而从年度召回数量数据来看,2009年,我国汽车召回数量首次突破100万辆之后,2013年这一数字更超过530万辆。

从汽车召回案例的性质构成数据上,执法机关的调查和监管力度上的加强也十分明显—十年间,我国共计进行的793次、1688.5万辆汽车召回中,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541.3万辆,分别占召回总量的10.5%和32.1%;而从今年前三季度质检总局的统计数据来看,共进行召回125次,召回汽车213.5万辆。其中,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召回汽车111.5万辆,分别占召回总量的12%和52.2%。

此外,在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副秘书长崔东树看来,十年来,要求进口品牌进行国内外同步召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有些进口品牌在国外进行召回时会绕开中国,这对中国消费群体不够公平。”

所幸的是,随着中国汽车召回制度逐步完善,此前一度“与中国市场无关”的全球召回,也开始对中国市场一视同仁。

当下正将汽车零部件企业纳入汽车召回管理制度之中,也同样释放出了由整车召回向多主体路径召回转变的趋势。业内人士表示,“从消费者反映的情况来看,确实有替换零部件的召回需求,但究竟何时能落实到政策层面,目前尚无时间表。除整车召回方式外,未来还会有怎样的多元化召回方式和召回主体,现在也还没有定论。”

文章来源:三湘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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