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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消费有“三包”难理赔

轮胎企业应转变观念,适当放宽理赔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售后服务。

保质期长短不一,且从何时算起有争议;出现质量问题,厂家既是索赔的“被告”,又充当界定责任的“法官”;理赔标准相差大,沿用行业惯例的企业多。这些问题常使消费者处于有“三包”难理赔的境地。

保质期算法引质疑

去年年底,市民黄先生给自己的车更换了4条轮胎。近日,他在汽修厂给车做保养时,维修工人建议他更换轮胎,否则影响驾驶安全。黄先生感到莫名其妙,“新换的轮胎咋就有了安全隐患?”

询问得知,这些轮胎全是2009年10月出厂的,虽使用不久,但已出现老化的现象。黄先生找卖轮胎的商家讨说法,要求退货或更换。商家却称“轮胎生产企业规定从生产日期开始计算,5年内质保。如今轮胎已过保质期,商家不承担退换义务”。

据了解,关于轮胎保质期的有关规定,沿用的是2009年商务部出台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其中规定,轮胎保质期如按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为3年;如按售出日期计算,保质期为1年。

记者走访米其林、固特异、马牌、韩泰等品牌的经销商发现,多数品牌的保质期是从生产日期算起,且长短不一,一般3年至5年。仅有少数品牌是按出售日期计算,保质期一般为1年。“按生产日期计算保质期明显不合理,比如轮胎放在仓库‘睡大觉’,尤其是接近保质期才售出,那消费者岂不吃了大亏。”黄先生说。

质量鉴定“被告”当“法官”

即便是在保质期内,如果轮胎出现问题,如何界定责任也是消费者头疼的问题。

“如果怀疑轮胎有质量问题,我们可以把它送回厂家鉴定,真有问题肯定给你换。”“轮胎是厂家生产的,现在出了问题,却让厂家鉴定是否属于质量问题,那岂不成了厂家既是‘被告’又当‘法官’。”

4月23日,太原市大王路某轮胎专卖店门口,顾客李先生与店主因轮胎鼓包争论起来。“轮胎行业都是这样,是产品质量问题,还是后期使用不当造成的,都需要厂家鉴定,经销商、消费者说了都不算。”店主说。

据了解,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等制定的行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罗列出5类19种消费者“使用不当”的情形,“存放不当”和“装配不当”等也划归其中。采访发现,充当质量鉴定方的生产厂家,常常以“使用不当”作为规避责任的挡箭牌;作为普通消费者,找权威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耗时耗力,维权成本较高。

对此,业内人士表示,国内目前并没有关于轮胎质量鉴定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议有关部门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同时,轮胎企业应转变观念,适当放宽理赔标准,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人性化的售后服务。

理赔标准“就低不就高”

采访发现,各轮胎企业在执行保质期内的理赔标准时,并不一致。

目前,企业理赔时主要参照两个标准,一个是商务部2009年出台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理赔要求》,另一个则是相对宽松一点的行规《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

其中,前者规定使用方在购买轮胎且使用后,轮胎花纹磨损小于等于2毫米以内发现有质量问题时,可免费调换轮胎;超出2毫米后,发现有质量问题,经鉴定是轮胎制造商的责任,轮胎制造商理赔时应按花纹磨损情况收取一定的磨损费。

后者则规定,使用方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的,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载重轮胎小于2毫米、轿车轮胎小于1.6毫米,可以不收磨损费调换新胎;如果胎面花纹磨损深度超过以上标准,制造方(或销售方)可向使用方酌情收取磨损费。

“就轿车轮胎而言,虽然两个标准只差0.4毫米,但对于消费者来说,成本付出却有很大差别。”业内人士表示,一般情况下,企业标准应该高于行业标准,行业标准应高于国家标准。对于企业来讲,应考虑长远发展,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文章来源:太原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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