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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规范汽车租赁行业

《长春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已于2月1日起实施。新办法的出台,填补了长春市汽车租赁缺少地方管理规定的空白,标志着该市汽车租赁行业管理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2月26日,在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长春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王伟表示,对于长春市汽车租赁业发展不足等问题,将依照新办法的要求,在深入调查汽车租赁行业现状的基础上,规划引导汽车租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信息化经营。

对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处罚措施,长春市地方道路运输管理局副局长王晶琦表示:“经营者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吉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新办法明确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这些行为包括:未按照国家规定定期进行车辆检验和维护保养;未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租车流程、用户须知及监督电话;未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未建立经营服务、安全保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文章来源:吉林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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