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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汽车未达国Ⅳ标准不予注册登记

海南 汽车 排放 国Ⅳ标准

记者近日从海南省交警总队获悉,自今年5月21日起,海南省对生产、进口、销售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对2013年7月1日(含当日)后生产、进口、销售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据了解,为进一步做好海南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以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部公告和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精神,该省交警总队近日做出了上述决定。

据悉,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汽油或天然气为动力的机动车,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是指以柴油为动力的机动车。

此外,该省交警总队还明确,对转入日期在2013年5月20日(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以及转入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未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的压燃式汽车,交警部门应予办理转入登记。超过上述日期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移或变更转入登记、转移或变更转出登记。

在办理核发机动车定期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时,审核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应合格,车辆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不合格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根据海南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各市县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试行对持黄色标志(即黄色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未持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限制行驶车型和违章处罚等交通管制措施。

文章来源:海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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