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效力低导致轮胎理赔难
近期,汽车轮胎理赔难引起了人们的关注。起因是29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了《轮胎企业售后服务政策调查报告》,其中有两点引起了质疑,第一是质保期的规定;第二是对于花纹磨损度到底是低于2.0毫米还是1.6毫米,才应该收取磨损费。在回答这两个问题之前,我认为,首先应该了解一下这两个争议中都涉及到的两个标准。
查询后不难发现,《汽车轮胎理赔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在1999年制定了第一版,由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制定。2004年更新第二版,制定单位是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轮胎分会和国家橡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而大家认为的国家标准,SB/T 10468.2—2008《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 理赔要求》(以下简称《理赔要求》),则是商务部提出的商业标准,它在2008年9月27日发布,2009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一标准,因为规定了轮胎制造商、经销商和修理者对用户所购买或修理的轮胎承担相应的修理、更换和退货(以下称三包)的责任,也被称之为汽车轮胎“三包”政策。
但是大家必须要明确的是,SB/T的含义是“商业标准/推荐”。也就是说,这个汽车轮胎三包政策,只是一个推荐性商业标准。推荐性标准,还有我们经常见到的GB/T,都不具有强制性,任何单位均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违犯这类标准,也并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所以,汽车轮胎企业是否遵循汽车轮胎三包政策,并不需要负任何责任。
了解了这两个标准,再来看媒体的两大质疑。
第一,汽车轮胎的质保期。在《理赔要求》中15.1条有规定,理赔期限按轮胎胎侧生产日期计算,三年内或经销企业将(指终端零售商)商品售出一年内为理赔有效期限。年以365天计。也就是说,汽车企业可以自己选择采用哪一种理赔的有效期限。正是因为这里规定的两种不同方式,导致消费者所面临的不同理赔成本。所以29家消费者协会才建议,将轮胎的理赔期限,与“三包”政策一致。
但是,大家需要了解到的另外一点是,汽车“三包”政策中,轮胎属于易损件种类。汽车“三包”中规定,家用汽车产品的易损耗零部件在其质量保证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免费更换易损耗零部件。易损耗零部件的种类范围及其质量保证期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也就是说,即使轮胎的质保期与汽车“三包”一致,但轮胎的质保期是多久,还是由生产者说了算。
第二,花纹磨损度到底是低于2.0毫米还是1.6毫米,才应该收取磨损费?了解了以上两个标准的效力后我们就能够知道,目前厂家选择哪个标准,消费者都没有什么可说的。因为两个标准都不是强制性的。即使厂家把这个标准规定到1毫米,消费者也无处争辩。限于行业竞争,目前国内的潜规则就是,采用两个标准中的较低者,1.6毫米作为收取磨损费的标准。
通过笔者以上的简单介绍,相信读者都已经明了,目前的法律法规的不健全,才导致今天消费者在轮胎消费上不利地位。虽然29家维权单位好心提出了建议,认为与汽车三包政策一致,但很明显,即便如此,轮胎的质保期仍然是厂家说了算。目前的唯一解决办法是,将《理赔要求》将轮胎的两种理赔期限去掉一种,再升级为国家强制标准或者行业强制标准,让企业必须遵守的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证消费者的利益。
(作者为独立汽车评论人,凤凰汽车、网易汽车、汽车之家专栏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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