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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车轮胎“三包”缩水 律师称侵权

近日,黑龙江消费者赵先生投诉,称其2011年7月在哈尔滨市购买了一辆哈飞民意轿车,今年4月8日,他发现原车装配的4只黄海轮胎均有鼓包和裂口的现象。找到4S店,得到的答复是:已过保修期。

于是赵先生拨打了哈飞汽车400客服热线,工号为268的接线员告诉赵先生:其所购车辆的轮胎保修期是3个月或5000公里,只有在保修期内才可以给更换轮胎,而赵先生的轮胎超保了,因此哈飞方面不负责。

轮胎“三包”期仅为3个月

赵先生说,自己从去年11月份就更换了雪地胎,一直用到今年3月份。原车轮胎前后用了四个多月,今年刚换上半个多月,就出现了四只轮胎只只鼓包的问题。

据赵先生讲,和他一起买民意轿车的一位海伦县消费者,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他们认为这属于轮胎质量问题,哈飞应对此负责任。

记者将赵先生的投诉反映给哈飞集团公关部,一位姓刘的工作人员说,汽车使用说明书规定得很清楚,轮胎只在3个月内或5000公里内负责。随后这位工作人员以“没时间接待”为由,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汽车轮胎关系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产品说明书上的规定是你厂家自行规定的,是格式合同,怎么能以此推卸自己的责任?轮胎生产企业的轮胎‘三包’期都是3年,为什么安到车上就‘缩水’了呢?”赵先生气愤地对记者说。

据赵先生讲,最近,哈飞终于为他的四只“病胎”都换了新胎。

据了解,汽车轮胎制造企业销售的轮胎“三包”期,通常为3年。而这些轮胎一旦随整车销售时,“三包”期就被“缩水”到几个月,或者根本不提供“三包”服务,理由是轮胎为易损件,甚至有厂家的销售人员表示:“我们卖的是汽车,又不是轮胎。”

更令人不解的是,这些企业的内部规定已成“行规”。

轮胎“三包”为啥缩水

2009年3月1日,中国橡胶工业协会营销工作委员会、橡胶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国家轮胎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联合22家轮胎制造企业起草实施的《轮胎经销企业经营规范》中明确规定:轮胎“三包”期为3年。

那么,同样是轮胎,为什么哈飞汽车将此期限人为“缩水”呢?

据调查,不但是哈飞,几乎所有国内的汽车制造企业,对轮胎“三包”期都做了自己的规定,最长的为两年或6000公里,而有的甚至根本不“三包”。

一汽-大众奥迪400热线对此问题的回答是:轮胎属于易损件,奥迪汽车对易损件不保修;奔驰400热线的回答是:2年或5000公里;上海大众是3个月或1万公里;北京现代是3个月或5000公里;东风标致是5000公里;别克是2年或6万公里(先到者为准)。

在企业规定的期限内如果轮胎出现问题,可免费更换。

记者随后又采访了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邓禄普、米其林等多家轮胎制造企业,其中锦湖、韩泰、佳通、固特异轮胎“三包”期为3年;邓禄普规定5年;米其林为无期限,出现质量问题随时拨打客服热线。

至于轮胎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该如何处理,多家轮胎企业表示,消费者可先和汽车4S店联系,让他们先进行检测,如果是质量问题,4S店会联系他们。

记者试图联系哈飞“民意”汽车所使用的黄海轮胎生产厂家——青岛黄海橡胶股份有限公司,但该公司网站公布的400客服电话均无人接听,记者发送的电子邮件截至发稿时,也未得到回复。

也有一些汽车制造企业表示,如果过了轮胎“三包”期出现问题,消费者可先到当地汽车4S店进行检测,确认是质量问题,他们会协助消费者向轮胎制造企业进行维权。

记者在采访中还了解到,面对汽车企业的“行规”,更多的消费者除了不解外,只得接受。

律师:“行规”侵权

黑龙江江山律师事务所王赛红律师表示,汽车轮胎是汽车作为交通工具不可缺少的主要配件,作为汽车生产、经销商,应对自己提供的轮胎质量承担担保及保修责任。

汽车轮胎的主要用途决定其系易损品,但这并不能成为汽车生产和经销商推卸、减免义务的理由,因为汽车轮胎的质量及瑕疵,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王赛红律师还谈到,从法律角度讲,没有国家标准而按行业标准,那么即应遵守行业中3年“三包”期的规定。

部分汽车企业的车辆保养手册中,轮胎“三包”期所谓的3个月或几千公里的约定,都是企业提供的格式合同。按《合同法》规定,格式合同中,不得有增加对方义务和减少格式提供方自身义务的条款,否则无效。汽车企业单方减少了自己对所售汽车配置轮胎的担保义务期限,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也有损于本企业商业信誉。

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主任律师孙威认为,在法律上,汽车与轮胎是主物与从物之间的关系,轮胎作为从物,被装置在汽车上,即使是易损耗部件,根据其材质也有一定的合理寿命,该寿命期限不应因其是独立被销售,还是与主物同时销售而改变。对其质量保证期规定也不应随意为之,应有一个合理、科学的标准。

孙律师称,汽车生产厂家之所以对轮胎做出 “缩水三包”的规定,无外乎有两种可能:第一种可能是汽车生产商按行业标准约束轮胎企业,但对自已的消费者擅自降低标准,减轻责任;第二种可能是汽车厂商在向轮胎厂商订制轮胎时,为达到减少成本的目的,降低质量标准,轮胎企业给汽车厂商的轮胎,与投放到市场上零售的轮胎,执行两个质量标准,汽车厂商以“易损耗部件”等说辞掩盖其违约、侵权的本质。无论是哪种可能,都是以侵害消费者权益为前提的。

文章来源:千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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